經濟合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安裝、維修、工程、借款、租賃、資產轉讓、拆遷、服務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結清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招投標文件、詢標記錄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六條 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監察法務審計部作為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門,全面負責集團本級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集團所屬單位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子公司(包括全資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訂立合同前,合同的擬定人須根據合同標的、質量、標準等要求,全面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能力、資信等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經營管理者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三條 授權委托須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簽訂。
第十五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并由采購方保管。
第十六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和電話。合同抬頭、落款、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對方單位為合同款項收取方的,還必須注明對方單位的開戶銀行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同意。
第十七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經濟合同訂立審批表”(附件一)和合同文本按規定的流程進行合同評審,經合同發起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公司領導審核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簽字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十九條 合同審核時必須填寫審核意見,審核意見和合同正本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含二頁)的須加蓋騎縫章,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批。
第二十一條 合同訂立審批流程(附件一:合同訂立審批表):
一、經濟合同的訂立部門負責經濟合同文本的起草、擬定、送審、報批和履行等工作。
二、監察法務審計部是經濟合同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審查合同的完整性,建立經濟合同臺帳,統一合同編號,檢查、監督經濟合同的履行。
三、經濟合同訂立審批流程:合同擬定人草擬合同→合同訂立部門負責人審核→合同管理部門會簽→分管領導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印章保管人憑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蓋章(蓋章后的合同用印部門、合同訂立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四、內容復雜的重大經濟合同應報請集團法律顧問審查,以確保集團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至少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檔案室和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財務部和檔案室保留原件(業務部門應交財務部一份原件,合同管理員整理后,定期移交檔案室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分管負責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五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合同中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合同發起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法律顧問和公司領導審核通過,并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核準。
第二十七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24小時內匯報領導,商量是否通知法律顧問,采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九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合同管理員保管。
第三十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一條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合同章
第三十二條 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公章或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三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使用,應建立登記臺帳。
第六章 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六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審核單等)整理,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三十七條 經濟合同管理應列入公司考核范圍。集團公司監察法務審計部負責定期對合同管理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未盡責盡力的;
(3)合同經辦人,主管人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合同附件的;
(4)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其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監察法務審計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及有關細則,由集團監察法務審計部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予以修訂補充。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布后,湖州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子公司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各自公司的“經濟合同管理實施意見”作為本辦法補充,報集團公司批準后一并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實施